1、偿2000万元!北知就新浪与抖音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抖音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起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6700元。
微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抖音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ioS版、安卓版“今日头条”App及头条网中向用户传播移植自涉案新浪微博帐号的内容;2.判令抖音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今日头条首屏、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抖音公司在新浪微博的官方帐号“今日头条”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抖音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1156700元(包括律师费30万元代理服务费及公证费共计8567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头条网首页及其微博官方帐号“今日头条”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一审法院将依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6700 元;四、驳回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抖音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京0108民初2453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微梦公司是否享有 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二、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抖音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抖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但因抖音公司的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故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相应变更。(来源:知产财经)
2、侵权了!成都一公司告了“配音秀”
在配音秀APP上未经授权上传翻唱作品MV,用户和平台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近日,成都中院公布了一起颇受关注的侵权案件。
2021年,成都某公司经过转授权获得王太利歌曲《父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公司发现杭州某配音公司开发了一款手机应用程序,名称为“配音秀”,主要功能是提供配音制作。它向用户提供录音机(可保存录音和回放录音)和播放视频的服务,视频均来源于网络,用户可以在“配音秀”中录音并保存上传自己的作品、发表评论。其中包含提供“筷子兄弟《父亲》-歌曲 短”“筷子兄弟《父亲》-男版(歌)”等歌曲在线播放及配音制作。随后,成都公司就杭州某配音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块链取证。杭州某配音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的投诉邮件及涉嫌侵权的材料后将案涉短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配音秀”平台用户通过视频网站下载并制作素材视频,但未有证据证明其经权利人许可后将作品上传至“配音秀”平台,结合“配音秀”平台的运作机制,杭州某配音公司主观上应能够预见到其平台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最终认定杭州某配音公司构成间接侵权。(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