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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12月18日-12月24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巴安水务(300262.SZ):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3号)、《关于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月20日至9月18日,你公司名下19个银行账户陆续被冻结,冻结金额合计1,016.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直至2023年10月20日才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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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茂泰(605208.SH):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345 号)、《关于对徐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46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42121602R)于2022年6月存在重大期货交易亏损未及时披露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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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美传媒(002712.SZ)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明虬、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朱明虬、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集团)分三次合计转让思美传媒29.99%股份,先后签署了共计11份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3 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朱明虬股份质 押给四川旅投集团情况,但未披露《收购备忘录》《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等其他6份协议。朱明虬作为思美传媒时任控股股东,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朱明虬一致行动人,四川旅投集团作为思美传媒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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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民集团(600976.SH)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黄芳晶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 北证监局关于对黄芳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黄芳晶:

 

你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你父亲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3 年3月19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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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模生物 (688265.SH)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 决[2023]339 号)、《关于对费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40 号)、《关于对王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41 号)、 《关于对强依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42 号),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


(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于2022年7月购买上海中营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中营健的工业用土地及房产设施,本次收购应作为资产收购进行核算,但是公司将本次收购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 2022年三季报、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具体如下:

 

(一)2022年三季报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调减营业外收入后,利润总额由412.30万元调整为-373.78万元,净利润由778.58万元调整为-7.51万元,业绩出现盈亏方向变化。

 

(二)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时,预计归母净利润为200至300万元。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539.96万元,年报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出现盈亏方向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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