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赛为智能 (300044.SZ):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起如、石井艳: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审慎,导致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周起如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井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起如、石井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晶科科技(601778.SH):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岩、杨利所:
经查,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其中6亿元首发募集资金的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2023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经公司全面自查,首发募集资金浦发银行监管账户存在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借款的情形。其中,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公司使用首发募集资金偿还银票到期债务0.54亿元、追加银票保证金0.50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0.83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0.51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0.34亿元。以上合计2.73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与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偿 还银行贷款”不符。 综上,公司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按照招股说明 书披露用途使用首发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 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岩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利所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晶科科技、陈岩、杨利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宏创控股(002379.SZ)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赵前方、张伟、朱凯、杨光厂、肖萧: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2017-2021年年报中均披露与控股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经查,山东宏桥控制的滨州宏展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自2017年以来一直存在同业竞争。你公司2017-2021年年报中关于同业竞争的内容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开滦股份(600997.SH)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2021年及2022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亿晶光电(600537.SH)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婷:
经查,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2022年9月22日,亿晶光电公告称,拟投资滁州年产10GW高效N型 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一期)、年产10GW光伏切片项目(二期)、年产10GW光伏组件项目(三期),其中一期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50亿元,预计2023年4月竣工、6月开始投产。前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于9月22日、9月2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23 年6月14日,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前述一期项目预计 2023年6月中旬完成首条产线(500MW)安装调试工作,6月下旬实现首片电池片下线。即公司2023年6月实际可完成建设的产线规模仅约为前期披露项目总规模的5%,可投产规模与前期公告建设规模差异较大。 公司在披露前述项目的预计进度时,未能客观、谨慎,未充分提示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风险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重大项目进度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风险提示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信息披露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