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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闻 | 杨兆全律师谈国际服务贸易热点法律问题

2022年9月5日,威诺律师事务所所主任杨兆全应邀出席了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直播的202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特别节目。同时,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陈凤英女士也共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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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一杨兆全、右一陈凤英

法律服务本身是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类别。请杨律师给我们讲一讲,从全球贸易的角度来看,法律服务在全球贸易当中,它有着怎样的作用和贡献呢?它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好的。实际上法律服务,它也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的板块。特别是在法律文化特别发达的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他们的法律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每年都有上百亿美元和英镑的这样一个收入。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文化要相对薄弱一些,所以在这条路上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但是这几年的发展也很快。法律服务在服务贸易中起到的作用,我认为呢,起了有四点作用,应该不容忽视:


一是,我们的法律服务支撑了整个国际贸易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转。因为国际服务贸易体系是以法律和规则为基础的,一个规则、法律出来了,怎么利用它,怎么运用它,怎么让规则从纸面变成生活中的实践,实际上每一条呢,都需要法律服务予以帮助,解释,理解,并且写到合同里面。所以,没有法律服务的话,服务贸易体系是不能够融入我们生活的。


二是,每一项具体的服务贸易,都需要有法律服务作为支撑。一项贸易,从对交易对手的了解,对他资信状况的调查,再到我们法律文件的起草,每个条款的确定,都需要具体的法律服务来跟随,并且每一项具体的服务,也都需要有法律来来跟踪。


三是,任何的贸易都难免会有一部分的争端,法律服务来保证纠纷能够顺利的解决,保障合法交易的权利。


四是,法律服务能够不断的完善我们的交易规则,交易体系以及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阻碍,从而推动我们国际服务贸易健康的发展。


目前对服务贸易能够起到保障作用的法律法规,是不是我们常规所理解的一些《合同法》等相关法规?

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国际和国内两大板块。国际板块:有《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这是根本性、国际性的一个规范,所有的国际贸易都要遵循这样一个规范,这是国际的体系。国内板块:最根本的是《对外贸易法》,这是我们国家经过了多年的实践探索之后,近几年出台的一部法律。《对外贸易法》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一个板块。这两大块,构成了我们整个服务贸易的一个根本的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当然,具体到服务贸易的各个板块,比如说教育、旅游、运输服务、国际咨询、版权等方面,每个板块,国内就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一个补充。这样呢,就建立了一个国际、国外,总的对外贸易法,以及各个板块之间完整的一个法律体系。


数字发展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大量的法律层面的挑战,有的时候甚至涉及到伦理层面的一个问题,那法律是滞后的,我们知道是出现了新问题,我们成文法国家要去修改我的法律适应这个时代,它永远是滞后的,那我们现在速度发展这么快,数字发展如此之快,法律来怎么跟上这样的一个脚步的,杨律师

法律的滞后是天然的,就是法律的本性,因为法律是调整的现实生活,只有现实生活出现了一个新的事物,法律才会跟进,这里面是一个一个过程,特别是现在的科技,日新月异,我们几十年经过的这些事情,可能是过去几百年都没有那么快的速度的,那么我们法律如何的跟上这个时代的步伐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思考:


一个方面,是充分发挥我们的执法机关的能动性。任何的事物,我们虽然说它发展的非常快,但是,他在社会上毕竟还是有一个萌芽出现,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它和产业相结合的时候,是有一个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执法机关在一线,就能够有一个比较充分的时间来深入的了解它,在这个过程中就能够逐步认识到科技对产业的影响,以及它对整个监管造成的挑战,和它对我们的社会经济环境、投资者,消费者等带来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执法机关是有一个时间段,来摸索出相关的规律,给出一些初步的、基本的或者是暂时的这样一个调节的手段和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我们对他的法律上的一个制约,这是执法部门可以做的。


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的司法部门,面对新生的事物,不是无能为力的,比如说刚才我们说到的外卖小哥,他们的劳动者的身份问题、虚拟货币价值的问题、虚拟货币能不能传承的问题、能不能转让给别人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的法律的条文中,可能没有直接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法律是活的,法律是有生命的,这个生命除了在条文上之外,它还源于我们法律的精神,我们为什么要规定这条法律,我们这条法律保护的是什么?什么是我们保护的对象?什么值得我们的法律去保护,有了这些原则之后,实际上,虽然很多是一个新的事物,但是,它能够用我们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来规范它,当然这个时候,可能跟现实的法律的条文,呃,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只要我们的司法裁判人员,那么能充分的理解法律的原理啊,充分的认识到这个事物本身在法律上的含义,那么这时候我认为是完全可以做出裁判的,而不是像有些时候我们裁判部门把它拒绝在这个法院之外。当然,做裁判的时候,要更加慎重不要出现一些大的偏差。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他也是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这个司法能动作用,不断的在总结各基层法院对新鲜事物的裁判的规则案例,在合适的时候,把它总结为司法解释,用这个司法解释来指导全国办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一些比较典型的创新性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并且发布作为一个示范的案例,那么这个示范案例也能够指导我们对很多新生的事物,特别是数字技术这种的新生事物,来做出一个符合法律精神的一个正确的判决。


第三方面,我们的立法部门,要改变过去的这个比较缓慢、沉稳的立法的节奏,我们今年制定明年的立法方案,甚至是一个立法方案,需要几年之前才能把它制定出来,可能在数字化的时代,在日新月异的科技的时代,我们的立法的节奏要加快,另外,我们很多的立法人员,确实也要关注我们的高科技,深入到科技的一线去总结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哪些事件是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哪些事件可以列入到我们立法议程中的,尽可能的,来减少法律上的空白期,尽快的能够让我们的法律跟随上新科技的步伐。


那相关法律我们说了金融安全和操作规范,相关法律在事前事中事后能起到哪些作用,而且就像陈老师所所说的,我们开放必然带来风险,国外的金融业也在盯着你,他是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面临这种挑战,那在整个的活动中,我们需要怎样的法律保障的,杨律师。

首先在事前,我们的监管要着重于设定合适的门槛与合适的资质,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有哪些要求?不是随便的个人,也不是随便的一个小公司。第二方面,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同样需要有资质和门槛的,例如学历、专业水平、任职经验等,尤其要注意在以往的职业经历中有没有污点。


只有把握股东资质和任职高管的资质,事前监管才能变得有效、可靠。如果是带病出身的金融机构,那势必未来的发展那是一塌糊涂的,风险自然也无法控制。


其次在事中,事中监管存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链条,对于事中监管我有如下建议:

第一,事中监管一定要注重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指导性的监管,金融机构出现的一些言行错误或违规违纪,并不是处于故意,而是出于对规则的不熟悉、不了解亦或是在规则操作中有些含糊不清的地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了错误,就会对社会造成影响。那么在监管过程中就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帮助这些金融机构,能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二,在监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作用。有时候金融机构会出现重大行为的变化,但是每一个变化都需要监管机构去监督会严重消耗监管资源,如果有中介机构来帮监管机构行审查合同或行为的合法性,并出具相应的意见,那么这样一来,就能够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


第三,事中监管要充分发挥我行业协会的作用。金融机构啊都有相应的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协会,例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这些协会有很强的专业性,证监会可以适当的把一些的监管职能,下放到一些协会和交易所,这样一些协会和交易所就可以在很多方面做实际的工作,包括对金融机构进行纪律教育、纪律处分等等。这样也达到了监管的目的和作用。这对行政机构来讲是一个无成本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第四,事中监管需要监管机构密切的关注行业的发展,例如这个行业发展中有哪些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特别是有哪些可能的风险点。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制定哪些新的规则来进行化解,这个也非常重要。监管机构可以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新规则的落实,使未来可能的某些风险化于无形。


最后说到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比较简单清晰。


第一点,就是要严格的执法,通过执法处罚,对整个行业产生震慑作用。让更多的从业者和从业机构啊,能够真正的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的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


第二点,在金融领域里的投资者也称为金融消费者,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会对消费者或者是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监管的职能啊,充分的维护投资者和我们的消费者的权益。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从经济上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啊,给予制裁和处罚以此达到事后监管的目的和作用。


近些年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治理的决心和行动,大家是有目共睹的,非常非常的力度大啊,那除了法律的保障,还需要哪些制度建设来为我们环境治理来保驾护航的?

我觉得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要完善行政执法的程序,杜绝一刀切、随意执法、钓鱼执法、小违法重处罚等等不正常的执法的现象。这些现象没有对社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啊,起不到行政执法的初衷。


第二个方面,要从根本上建立环保投入与企业效益之间的协调机制。环保是需要投入,但是投入过大或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显然不利于企业。导致企业缺乏环保的积极性。我们当然要选择清洁的一些生产的方式,但是环保的投入能不能和企业的效益有机的融合起来,特别是现在在碳交易的规则下。环保和我们的企业的效益,是否能够有机的融合起来,我认为这个是环保的一个长长久持续发展的一个基础。


第三个方面来,要注重污染的补偿的机制。污染补偿机制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恢复原状,另外一个呢是要征收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个费用有没有真正的全部运用在环境的恢复上,这一点,我觉得是需要进一步落实的。


第四个方面,环境污染对社会公众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伤害对一些个体来讲取证个体的这个受害伤害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之下,那我们国家制定了这个公益环境诉讼的制度。由检察机关来代理这些受害人进行,这样就有效的维护了这些弱势群体受害人的合法的权益。那么相对应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让任何一个污染环境的这些企业真正的付出了他应该付出的代价,保护了我们这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就能够更加有效的推动我们的这个环保事业深入的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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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和深入影响,国际市场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高涨,服贸会的顺利举办,体现了法律在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领域的必要性,为中国企业高质量“走出去”提供有力的法律架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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