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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诺法评 | “好评返现”套路多,涉嫌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

年度最疯狂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已收尾,各大电商平台虽较往年更为低调,但销售数据毫无悬念的刷新历史记录。而作为商品的销售方——入驻平台的商家,由于商品同质化、商家多等因素,商家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


于是,如何提高消费者购买后的评价意愿,以及让消费者对商品作出“好评”,成为商家提高平台曝光率以及销售量的关键!所以,你是否有注意,每当你收到网购商品后,包装袋或包装盒内,时常出现一张低调而又闷骚的小卡片,上注明着“好评有礼”“返现金红包”“五星好评”“3元”“5元”等若干字眼。


动动手指,写几句评语,拍几张照片,给个五星好评,就可以获得几元现金红包,商家推出的这种“好评返现”,是否就合理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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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返现

2021年11月13日,北京卫视《北京您早》栏目组,针对网购商家“好评返现”的这一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特邀请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路韫韬律师就此进行点评:


路韫韬律师,首先便开宗明义地指出:商家这种以“现金红包”的形式,让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作出“好评”的行为,极有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路律师认为:


目前,“好评返现”主要有两种形式:(1)一种是“刷单”,即根本不存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交易,商家通过花钱购买第三方刷手服务,实现商品销量、点评量和好评率的提升。这属于一种网络灰产,随着网购的日益普及,这种“刷单”灰产已经形成完整、成熟的产业链条,规模已不容小觑;(2)另一种是商家通过给消费者现金红包或其他赠品的形式,让消费者脱离商品实际情况,对商品作出“五星”好评,从而提高商品的点评数和好评率。


而无论上述那一种“好评返现”的形式,其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就明确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又比如,《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另外,早在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因此,商家所谓的“合理合法”的让消费者自愿作出“五星好评”,然后给予一点点“微薄”的现金红包的行为,使消费者廉价地售卖了自己的评价权;如果评价与实际商品严重不符,更是侵犯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当“好评返现”成了一种常态,返现的费用必然会加到商品价格上。最后,消费者不仅无法通过网上评论区分商品好、坏、优、劣,随着时间的推移,伤害的是消费者、商家、平台等三方利益,实属得不偿失。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好评返现”都是商家与消费者私相授受,双方绕开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点对点加好友、交钱收钱,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日益加强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模式,也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之中。因此,消费者虽是“举手之劳”,获小利,看似轻松,实则大害。


路律师,最后呼吁大家:拒绝诱惑,依法办事,合法行使权利,共同打造良好、真实、诚信的网上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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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律师解读“好评返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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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韫韬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

擅长领域


公司股权设计、融资并购、法律顾问、商事仲裁业务


基本信息


路韫韬律师深谙法律法规,注重法学理论和实务的有机结合,成功办理了大量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商事诉讼及仲裁经验,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股权设计、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及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代理商事案件数百起,先后为数十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路韫韬律师具有丰富的商事诉讼及仲裁经验,代理案件逾百起,涉及公司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商事领域。先后为数十家法律顾问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美国国际认证协会北京代表处;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

中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能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和黄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上海奥菲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儒森教育进修学校;

山东聚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职业理念


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专属、专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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