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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者被反诉,何以解忧?--找威诺

起诉者被反诉,何以解忧?--找威诺
  小编最近有幸去了最高法的庭审,见识了一个标的额不大,但管辖法院特别“高端”——一审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直接上诉到最高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事情还是要从去年夏天说起。
 
  2019年6月底,北京威诺律所市场部接到北京某科技公司电话咨询,科技公司为北京某传媒公司开发一款APP,科技公司开发的APP进入提交测试版阶段,但传媒公司以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第二期合同款。科技公司起诉后传媒公司提出了反诉,诉称科技公司违约。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传媒公司的反诉,判决科技公司退还传媒公司第一期的合同款并支付高额违约金,驳回科技公司诉讼请求——科技公司一审可谓是输的彻彻底底。
 
  “承办这起上诉案压力还是蛮大的,回想起来,无论是上诉状的起草、开庭前两天的经历,还是‘最高法’这三个字都给了我或大或小的‘压力感’。徐律师说。
 
  科技公司一审败诉后,咨询多家律所,最终委托了北京威诺律所,选择了徐良久律师来承办这起上诉案,并且最终双方能够和解,小V认为与徐良久律师真诚、严谨、认真是分不开的。
 
  真诚。徐律师在开始接待咨询时就很坦诚地告诉咨询人,他认为就现有证据来看,一审法院认为开发的测试版软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不具备支付第二期合同款的条件,整体上没有太大问题,所以上诉让二审法院改判难度还是很大的。
 
  二审上诉只有对付款条件作出新的合理解释且让二审法院接受(因为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他的解释)才有改判的可能性,或者找到颠覆性事实证据也有改判的可能。上诉状仅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作出了有别于一审判决的解释,试图来否定一审判决,仅此而已。没有找到新的颠覆性事实证据。
 
  严谨。徐律师一直在思考涉案软件与原合同要求产生巨大差异的原因,挖掘一审和上诉期间没有理清的案件事实。功夫不负有心人,开庭前两天,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及双方在合同进行过程中,双方有通过邮件商讨过软件开发事宜,且可能对软件开发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通过对邮件内容的梳理后发现,双方在邮件中已经实质上对原来的合同进行了变更,这便是当事人的开发成果与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存在巨大差别的根源所在,而双方通过邮件进行交流的行为对原合同已经进行了“明显变更”的事实,这一情况在一审期间居然根本没有被发现、提及!
 
  认真。发现案件的转机时,距开庭只剩短短两天了,徐律师一边协助委托人整理证据、梳理事实,一边与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就举证事宜进行沟通,在短时间内将应该准备的材料和应该对接的部门安排得滴水不漏;最终在最高院的法庭上,拿出了足以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来证明一审中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合同已部分变更,不应以原合同约定已变更的内容来要求委托人。
 
  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相比于一审,徐良久律师为委托人挽回了三分之二的损失。
 
  “可是,您在咨询时就说您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问题,为什么‘货比三家’的委托人和您见了第一面就把案子委托给您了呢……。”小V问道。“奥,你知道我们第一次见面聊了多久嘛,三个小时,我把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给当事人理了一遍,还和他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讨论。他说从未见过在咨询的时候就这么认真地分析这个案子,这么上心、认真的律师,他说他相信我。”
 
  “当律师就是要为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当然是急委托人之所急”,法学教师出身的徐良久律师是小V在威诺律所里接触最多的“老师”,这个案子更是为小V上了生动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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