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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2月18日-2月25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真视通(00277.SZ):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5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玉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李玉华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春友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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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集集团(000039.SZ):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近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


杨雄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杨雄于2022年5月20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杨雄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杨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三强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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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芯科技(688262.SH)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茳、肖佐楠、黄涛、张海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茳、肖佐楠、黄涛、张海滨


经查,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收入确认不审慎2022年末,公司在部分货物未送达至指定地点时即确认收入,相关货物实际于2023年 1月初送达,公司收入确认不审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郑茳、总经理肖佐楠、财务总监张海滨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2、2023年半年报信息在第三方平台披露时间早于指定媒体披露时间2023年8月24日15点56分,公司2023年半年报在非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第三方媒体公开,但公司迟至当日19点47分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致使公司2023年半年报在第三方平台披露时间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的发布时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茳、总经理肖佐楠、董事会秘书黄涛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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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中设计(002811.SZ)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4号),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颖、章顺文: 章顺文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章顺文于2018年8月16日、2021 年9月1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章顺文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章顺文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你公司、章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小颖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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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燕京啤酒(000729.SZ)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44 号),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你公司于 2022 年4月28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声明人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查,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 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月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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