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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1月8日-1月14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豪美新材(002988.SZ):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卫峰、陈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卫峰、陈涛:


经查,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3年11月3日,豪美新材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汽车轻量化业务客户覆盖了宝马、奔驰、本田、丰田等合资车型,广汽埃安、比亚迪、华为问界、长安等国产品牌。经查,宝马、华为问界等整车厂不是豪美新材的直接客户,你公司关于客户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在2023年11月9日以及2023年11月1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及时更正澄清。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豪美新材董事长董卫峰、董事会秘书陈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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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亚制程(002388.SZ):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4 号),具体内容如下: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 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 “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 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针对新力达集团资金占用以及新亚制程2021年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胡大富、董事会秘书伍娜以及时任财务总监胡丹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亚制程2022年度报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三季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华、财务总监陈多佳以及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力达集团股份质押信 息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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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文传媒(002343.SZ)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2年年报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


(二)公司202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606.59万元,系分别持有灵河影视制作(上海)有限公司20%股权、成都泛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股权。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22年末评估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披露存在瑕疵。其中,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100.31万元、债权投资 711.80 万元、合同负债 2,725.46万元存在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的情况,其他应收 款、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付款报表附注明细披露不准确。


(四)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担任总监票人,由股东代表一人担任大会计票人,律师见证。上述参与监票、计票的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慈文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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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汉邦高科(300449.SZ)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柠、孙贞文、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 号),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及涉及事项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5,121.96万元,直至6月20日才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柠作为公司董事长,孙贞文作为公司总经理,李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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