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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1月1日-1月7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ST 中嘉(000889.SZ):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号)、《关于对吴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号),现将相关 内容公告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号)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吴鹰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3年5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2023)京01执104号)。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鹰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诚信状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八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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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 迪威迅(300167.SZ):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发出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1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2号)。季红为公司董事长、季刚为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现将详情公告如下:


一、相关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一)《决定书281号》的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应收款项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部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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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T 鼎龙(002502.SZ)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王小平、刘文康、方树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6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王小平、刘文康、方树坡:


经查,鼎龙文化存在以下违规问题:2021年1月至9月期间,鼎龙文化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预付采购款及股权款名义,经过多层中间账户过渡后,将合计6,930万元资金转给鼎龙文化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2021年12月,实控人及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全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鼎龙文化董事长龙学勤、董事会秘书王小平、时任财务总监刘文康、时任中钛科技董事长兼鼎龙文化董事方树坡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鼎龙文化、龙学勤、王小平、刘文康、方树坡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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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和兴(301013.SZ)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你公司相关业务主要依据对账确认收入,且对账时间滞后于验收时间,与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条的规定。(二)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你公司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存在结转不及时,不同项目之间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收入成本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你公司对原材料和部分成品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合理依据且存在不同年度随意调节计提比例的情形,2021年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所使用的预计售价高于实际订单售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2/3你公司依据工程付款进度对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相关机器设备的调试成本未及时转固,试生产期间良品的成本计价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第七条的规定。前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在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和在产品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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