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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12月25日-1月1日)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2024-01-02 17:52 发表于北京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沃华医药(002107.SZ):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2 号)。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赵丙贤、赵彩霞、曾英姿: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于2023年7月13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你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赵丙贤作为董事长,赵彩霞作为副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曾英姿作为总裁,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丙贤、赵彩霞、曾英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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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卧龙地产(600173.SH):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希全、娄燕儿、赵钢、王海龙: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卧龙矿业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二是上海矿业个别人员、业务未独立于间接控股股东。三是公司2022年度部分稀土贸易业务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四是公司2022年度存货余额披露不准确。五是公司2022年度个别关联交易未披露。六是公司2021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希全、总经理娄燕儿、财务总监赵钢、董事会秘书王海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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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木集团(000632.SZ)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2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经查,我局发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   如下问题:


(一)部分外贸业务收入不完全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三木集团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部分自营出口、自营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存在商品转让前未能完全控制相关商品,不完全符合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三木集团未按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1,767.67万元、3,843.10万元、11,618.85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三木集团全资子公司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木幸福里”存在于2021年12月提前确认3套不满足合同约定商品控制权转移条件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虚增三木集团2021年营业收入352.23万元、营业成本 386.7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85万元;虚减 2021 年末存货341.38万元、合同负债352.23万元、资产减值损失45.33万元;虚减2022年营业收入352.23万元、营业成本2341.38万元、税金及附加10.85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 一收入》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部分已出租的存货、固定资产未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一是未将已出租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三木集团 2007 年至 2022 年年 报显示,存货包括已出租开发产品。经查,上述已出租开发产品均签订了租赁合 同,承租人能够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上述出租开发产品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 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上述出租开发产品的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出租开发产品账面价值为10,317.32万元。二是未将已出租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三木集团系三木大厦1层至6层、9层至17层、地下1层01-08车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 经查,三木大厦除已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4,946.53平方米不动产外,仍在固定资产核算的7,382.23平方米不动产(含地下车位)中有5,919.78平方米已处于出租状态。截至2022年末,上述固定资产账面 原值 3,068.75 万元,累计折旧1,824.57万元,账面净值1,244.19万元。三木集团未将已出租存货、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未在各年末进行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部分经营租赁业务收入三木集团部分经营租赁业务未按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租赁收入,虚增公司2020年净利润60.91万元,虚减2021年、2022年净利润127.05万元、24.51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款的规定。(五)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2022年11月16日,三木集团披露《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其中仅披露三本集团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三木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的抵押担保,未披露三木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为同一事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以上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木集团时任董事长卢少辉、林昱,执行总裁王锋,财务总监林廷香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三条及《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2007)》第五十九条及《管理办法(2021)》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木集团及卢少辉、林昱、王锋、林廷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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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矿业(001203.SZ)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


近日,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牛国锋、范苗春:

 

经查,你公司监事范苗春2022年1月至3月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监事范苗春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牛国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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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瑞康医药 (002589.SZ)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近日,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旭、张仁华、冯芸、周云、李喆: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2021年10月,你公司对山东乐康金岳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增资46,000万元,乐康金岳系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烟台诚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企业,该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同时,你公司和烟台诚厚多次向乐康金岳提供财务资助,发生资金往来。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3年5月8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金额达58,360.96万元,触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此后你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及比例亦多次触及临时报告披露 标准,你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 条,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冯芸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 2总裁,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喆作为时任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韩旭、张仁华、冯芸、周云、李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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