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T 雪发(002485.SZ):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8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2023年4月,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将部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0年度、 2021年度、2022年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0.79亿元、 5.4亿元、1.24亿元、2.31亿元、3.77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7%、 26.77%、38.18%、15.99%、23.14%,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韩刚、范佳昱,时任总经理刘宏娟、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软控股份(002073.SZ):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张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张垚: 经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经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和8月 3日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分别为10,000万元和5,000万元。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前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并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张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3、中证鹏元(688595.SH)中证鹏元关于关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根据公司2023年11月28日发布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芯海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卢国建、谭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2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及业 绩快报编制过程中,对部分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不规范、对部分财务费用核算错误,导致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详见下表公司2022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 预告更正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国建、财务总监谭兰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卢国建、谭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4、锦鸡股份 (300798.SZ)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苏金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58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苏金奇: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2023年9月12日至9月27日期间,你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534,085股,超出减持计划的股份数量为34,085股,超出金额为267,567.25元,超出部分占总股本比例为0.0082%。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中证鹏元(688595.SH)中证鹏元关于关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根据公司2023年11月28日发布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芯海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卢国建、谭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2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及业 绩快报编制过程中,对部分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不规范、对部分财务费用核算错误,导致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详见下表公司2022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 预告更正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国建、财务总监谭兰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卢国建、谭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