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民股份(300345.SZ):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 于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经查,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50万元至 1,350万元;4月2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 年度净利润修正为预计亏损3,000 万元至4,0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3,488.57万元。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众合科技(000925.SZ):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潘丽春、何俊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俊丽: 2023年10月19日,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海纳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的公告》。公司未对海纳股份上市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董事长兼 CEO潘丽春、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对以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
3、步步高(002251.SZ)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6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查,2023年1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30,000万元195,000万元。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54,361万元。你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万事利(301066.SZ)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 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3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80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 2023年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披露不准确。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等问题。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 总经理李建华、总经理余志伟、财务总监韩青、董事会秘书叶晓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5、君正集团(601216.SH)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3号)和《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一)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7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