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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10月16日-10月22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中装建设(002822.SZ):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警示函内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追溯调整2018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上述更正事项反映你公司2018年度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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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泽新能(601619.SH):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暨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因可转债短线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告知书对其个人进行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公司副总经理韩晓东先生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号),主要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韩晓东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韩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4月至今,韩晓东担任嘉泽新能常务副总经理。2023年4月13日至5月30日期间,韩晓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嘉泽转债’,共计买入40次,累计买入‘嘉泽债’21,380 张,累计买入金额为3,491,547.81元;共计卖出24 次,累计卖出‘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卖出金额为3,490,865.81元,即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嘉泽新能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明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手机APP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韩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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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惠制药(603139 .SH)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4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警示函》主要内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延岭、董娟:经查,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2023年10月13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孙公司陕西友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投产情况及主要生产哪类药物的原料药及中间体问题时,称“陕西友帮可生产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中间体”。10月16日上午10点至中午12点45分之间,你公司在“e 互动”平台回复多个投资者相关提问时,均表示孙公司陕西友帮目前没有生产减肥药中间体。10月16日晚间,你公司发布《澄清说明公告》 称陕西友帮目前不具备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生产能力。你公司于10月13日、10月16日针对孙公司陕西友帮是否可生产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中间体的问题前后回复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董事会秘书董娟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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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花医药(600721.SH)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子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子云:


经查,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2023年9月15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利拉鲁肽注射液和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相关产品和服务时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威医药可以为客户提供利拉鲁肽注射液及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的相关药品研发服务”。9月15日至9月26日,你公司多次在“e 互动”回复称“在研项目中有一项减肥类产品”。10月10日,你公司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对投资者关于减肥药相关问题作了与上述“e 互动”中相同的信息回复,并于10月11日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10月17日,你公司披露《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仅开展了利拉鲁肽、司美格鲁肽项目的合成路线筛选、小试试验启动前期研究工作,后续研发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没有任何客户向我公司委托研发,公司无相关药品生 产和销售”,“公司在回复中涉及的‘在研项目中有一项减肥类产品’,仅有奥利司他胶囊。……该受托研发项目合同金额不超过1100万元,2022年度收入仅有100万元左右,该项目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称前期回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予以道歉。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你公司在“e 互动”、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及相应公告中多次披露减肥 类产品相关信息,但未明确、充分说明利拉鲁肽、司美格鲁肽相关项目暂无任何客户委托公司研发,公司无相关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受托在研的减肥类产品 中仅有奥利司他胶囊,以及相关项目不会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蔡子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蔡子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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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博瑞医药(688166.SH)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建栋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袁建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袁建栋:经查,你作为博瑞医药董事长、总经理,在2023年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大咖解读 GLP-1全产业链系列交流会”电话会议上发布了你个人试用公司在研产品BGM0504注射液相关情况。目前BGM0504注射液用于减重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有效性尚不明确,你关于药效的相关言论具有误导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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