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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10月9日-10月15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嘉泽新能(601619.SH):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宁夏证监局监管警示函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 月8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公司及相关高管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关于更正会计差错的公告称,2022年3月25日完成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 25%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公司个别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13,750万元,因未编制调整分录,误将投资收益全额并入合并报表投资收益科目,对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均调减净利润1.18亿元,分别占调整后净利润金额的145.94%、51.73%、30.74%。你公司对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未恰当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财务总监杨宁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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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晶华微(688130.SH):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警示函的具体内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吕汉泉、罗伟绍、周荣新: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 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公司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吕汉泉、总经理罗伟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荣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晶华微、吕汉泉、罗伟绍、周荣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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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部创业(000557.SZ)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宁夏证监局警示函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关于更正会计差错的公告称,2022年末,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创运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发现2022年度部分供应链贸易业务的收货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西创运通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控制权具有瞬时性,不完全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为更加客观、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将2022年度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0.57亿元、2.59亿元、1.67亿元,分别占调整后营业收入的13.72%、34.12%和37.19%。你公司未对子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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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钧达股份(002865.SZ)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 经查,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登记材料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钧达股份、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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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陆电子(002121.SZ)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决定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70号),具体内容如下:“经查,你公司原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并表 期间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影响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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