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安娜(002327.SZ):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芳、龚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7号),现将该监管主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芳、龚芸: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以全票审议通过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3年9月29日,你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公司前述决议内容表述有误,关联董事已回避该等表决事项并应计入回避票数。此外,2022年以来,你公司出现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对外担保总额等数据披露错误。
2、传艺科技(002866.SZ):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 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民、许小丽、徐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民、许小丽、徐壮: 经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传艺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重大信息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时间早于指定媒体披露时间2022年6月24日,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外发布了钠离子电池业务未来规划、技术水平等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但直至2022年7月9日才正式通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披露相关事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批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邹伟民、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小丽,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重要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2023年7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钠离子电池产品订单的公 告》,称公司获得某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子公司的订单,并进入某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供应链体系。经查,公司获得的订单系客户用于小批量测试,后续能否获得大批量订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入供应链体系”不等同于被认定为客 户的合格供应商,公司未充分说明双方后续合作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2023年7月28日,公司披露《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钠电池业务大额在手订单充足。经查,其中某大 额在手订单(占在手订单金额 79.03%)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已超出约定交货时间3个月,且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邹 伟民、董事会秘书徐壮,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3、先河环保(300137.SZ)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菊军、沈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号主要内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菊军、沈超:2023年9月28日,合计持有你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付东梅、唐山启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提请选举商开国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十一项涉及第五届董事、监事换届候选人选事项。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4、金鸿顺(603922.SH)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伟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伟涵: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将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鸿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北京奥能恒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交易的实际购买方为金鸿顺时任副董事长洪伟涵之母洪李纯玉,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鸿顺对上述交易未履行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洪伟涵隐瞒关联交易 情况,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鸿顺、洪伟涵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新亚制程(002388.SZ)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7号)。上述行政监管决定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7)已披露公司涉及的相关违规事实。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2023年2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许珊怡、陈雪娇: 经查,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某、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有关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对此,我局已另行处理。许珊怡在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作为新亚制程董事、2019年4月后担任副总经理,陈雪娇在2013年6月至2023年1月作为新亚制程监事,任职期间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