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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9月4日-9月10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晨光生物(300138.SZ):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


厉梁秋:


你担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你父亲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 49,680元,并于2023年8月7日卖出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42,55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 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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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凯伦股份(300715.SZ):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公司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方式,为控股股 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凯伦控股构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 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 林弟、常务副总经理张勇和财务总监季歆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钱林弟、张勇、季歆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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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凯瑞德(002072.SZ)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王健: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12月,你在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的重整计划(草案)及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中承诺凯瑞德2022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6亿元、9亿元。2023年2月17日,凯瑞德披露 经审计2022年财务报告,2022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9亿元,2022年度业 绩未达承诺金额。你的前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执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 行公开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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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平股份(603843.SH):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青海证监局警示函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生光、金生辉、王黎莹、马富听:经查,我局发现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21年度,正平股份通过预付供应商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关联方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累计6,22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清偿完毕。正平股份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等规定。(二)会计核算不准确正平股份部分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依据不规范、不充分,相关会计核算进度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数据不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金生光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金生辉作为公司副董事长,王黎莹作为公司财 务总监兼副总裁、马富昕作为公司董秘兼副总裁,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平股份、金生光、金生辉、王黎莹、马富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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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嘉必优(688089.SH):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经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2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利润0.97亿元,利润总额1.2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74亿元。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暨资产减值风险提示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营业利润0.50亿元,利润总额0.7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29亿元。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利润0.64亿元,利润总额0.7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4亿元,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0.31亿元。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差异较大,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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