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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一周动态信息(7月31日-8月6日)

上市公司舆情监控

1、陕建股份(600248.SH):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义光、莫勇、苏健:你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1起,涉案金额合计23.52亿元,上述金额已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经查,你公司上述所列示案件中收到法院相关通知的最晚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你公司应当自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迟至2023年6月20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光义作为董事长、莫勇作为总经理、苏健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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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发核电(002366.SZ):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徐广华: 你于2022年12月13日买入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0股。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你的配偶柳萍萍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23000股,成交金额782280元;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800元。柳萍萍的上述卖出、买 入股票行为距离你和柳萍萍前一次买入、卖出股票间隔不足六个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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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必平(688393.SH)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一)《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你公司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26日至6月29日 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安必平股票64.01万股,成交金额 2008.592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高特佳睿安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 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股份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披露的数量。2023年2月14日,安必平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其中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98,474股、149,217股公司股份。2023年3月7日至6月29日,杭州高特佳合计减持340,000 股,超额减持41,526股;杭州睿泓合计减持166,831股,超额减持17,614股。二是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1%。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6月29日,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 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等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16,941股,减持比例 1.3006%,超额减持比例0.3006%。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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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潭发展(000592.SZ):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存在未能履行融资业务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福建山田为其非控股股东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所质押的平潭发展部分股份,从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陆续 被质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施违约处置而导致被动减持。2019年4月17日和2022年3月1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致使两位实际控制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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