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北京威诺律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兆全接受《中新经纬》记者采访,针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炬高新)长达8年的股权争夺战进行了解析。杨律师表示,宝能系组织的董事会决议应该认定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在公司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董事会如果认为股东会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推翻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自身不能否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至于宝能系提出的火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必须回避临时股东会表决,杨兆全律师称,只有在作为交易的直接关联方,才需要回避表决。在决定董事人选等问题上,股东不存在回避表决的问题。协纵管理集团联合创始人黄立冲也对中新经纬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可能需要在涉及这些交易的决策中回避投票,以避免利益冲突。不过,股东大会重选董事并非要决策什么交易,并不存在以重大关联性为由不能参与表决的问题。
7月24日消息,当日18时左右,备受关注的中炬高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出炉,中炬高新发布公告,“宝能系”四位董事罢免议案通过。
当日晚间,宝能集团在官网发布声明称,火炬集团组织的7月24日临时股东大会违法违规,会议无效。原有董事将继续履职。
此前,在下午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时,宝能集团在官网公告称,中炬高新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拟由中炬高新发布公告取消7月24日临时股东会,待诉讼相关事项落定后再行召开。
就在下午临时股东大会正在进行时,宝能集团就在官网公布了名为“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其中提到,中炬高新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拟由中炬高新发布公告取消7月24日临时股东会,待诉讼相关事项落定后再行召开。
上述决议称,独立董事李刚、董事黄炜、董事周艳梅,何华董事长召集了此次会议,于7月2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7月24日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由秦君雪代为行使总经理职能的议案、关于敦促管理层梳理与中国证监会广东分局、上海交易所的沟通情况并恳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东分局、上海交易所介入调查的议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
业务领域
金融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私募基金;信托、保险、税务法律事务。
学术创作
(1)《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报社;
(2)《金融案例评点与判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
(3)《证券监管实务》,法律出版社。
社会工作
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
3.15投资者维权特邀嘉宾。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央视、央广特约嘉宾、评论员。
全国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海南、青岛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任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北京日报等特约嘉宾、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