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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结论:也就是说不签劳动合同,必须在一个月内采取行动,否则超过一个月后,企业不但要补签合同,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终止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再一个月内发两个通知,通知签订合同,通知解除。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己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节 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

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备注: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还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后,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4、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但高管人员属于上级单位委任或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除外。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此后又满足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在审理中注意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分,充分保障劳动者实际权利。


9、签订实质为劳动合同的劳务合同是否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即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一方的,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在《条例》实施之后发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按照《条例》第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实施。


11、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一般应以相对应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应得工资为计算基数。但双倍工资毕竟只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质上不同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须倾斜性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为便于统一执法尺度,应将双方协商确定且较为固定的工资数额理解为“应得工资”,不固定的提成收入、用人单位根据业绩表现随机发放的奖金以及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加班费不宜计算在基数之内。


12、加班工资或提成工资是否计算到双倍工资之内?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每月固定领取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宜将提成工资和加班工资计算到双倍工资之内。

确定“二倍工资差额”的工资标准时,对于提成、奖金等不固定且数额较高的收入,应依据社会经济水平、工作性质、行业特点、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计入工资标准。


各省二倍工资计算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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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补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终 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应区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补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未协商一致的具体原因,分别作出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现有劳动条件、待遇等,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订劳动合同, 或者双方就实际提供劳动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如年终奖、合同期限)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降低现有劳动条件、待遇等或者有其他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如要求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签订空白或者阴阳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外, 还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17、《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到期终止,到期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未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自第2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是否支持?


如果确系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之规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法条中规定的“用工之日”在此可以理解为前一合同到期终止日的次日。自前一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个月内,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遭拒绝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节 时效问题  

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 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前提:自用工之日 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 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2)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时效,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分别适用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4、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应如何确定起算和截止时间点?是否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1)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2)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



计算示例

案例一:


蒋某于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15 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蒋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2年5月15 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10月28日。故该案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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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齐某于2005年3月1日入职中科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2月3日,此后未续签。2013年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1年2月4日开始应支付二倍工资,总计12个月,到2012年2月4日满一年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齐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1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中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3月26日。故该案中,齐某的二倍工资主张己过时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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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陈某1996年5月10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某以连续工作12年为由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 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 项,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考虑时效问题,陈某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自2008年11月16日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且陈某不能证明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陈某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0年3月23日,那么,陈某主张的2010年3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就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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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春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


主要致力于公司法诉讼及非诉业务、劳动争议纠纷解决。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金融学本科。拥有金融与法律双专业背景,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研究方向为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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