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一:思路
第一轮诉讼思路:
医圣公司起诉思路:医圣公司认为其与神码公司签订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自己并没有获得相关信托基金的管理权,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增强资金。
生效文书裁判思路:法院认为,医圣公司诉请解除相关协议的具体理由为医圣公司并未获得信托基金完全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此法院认为,《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是神码投资公司需将基金的操作权限(判决称为“操作权限”)交予医圣公司指定的梁某所在的管理团队。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神码公司对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具有直接影响力,梁某通过加入投委会的方式享有基金投资决策的多方面权限,且梁某实际行使了上述权限,故不存在医圣公司所主张的神码公司的根本违约情形。医圣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故对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资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轮诉讼思路:
医圣公司起诉思路:基于生效判决认定医圣公司及其团队实际行使了基金管理权。在此情况下,可依据《基金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医圣公司享有收取管理费,以及基金净值1元以上有权逐步退回增强资金,实质就是按照协议来主张权益。
生效文书裁判思路:
1、关于管理费。依据《补充协议》,神码公司应当向医圣公司支付其收取的管理费的20%。同时,该协议没有约定神码公司向医圣公司分配该管理费的前提条件为神码公司实际已经收到某信托公司向其支付的管理费。神码公司完全可以基于《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向某信托公司主张管理费,其怠于行使相应权利,系其对自己权利处分的选择,不应影响到医圣公司基于《补充协议》向其主张管理费。医圣公司提交相应计算表,并对该表所列的内容以及计算方式进行了解释说明,神码公司亦认可该计算方式以及表中内容解释。故法院对医圣公司主张的扣除400万元增强资金计算得出的管理费数额不持异议。
2、关于返还增强资金。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后,确认医圣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支付增强资金的义务主体,其只是为了获得承接基金管理权,通过神码公司,以神码公司的名义支付的400万元增强资金,而且该增强资金是预先支付,根据《补充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医圣公司可以取回该增强资金。根据权益义务对等原则,基于《基金托管协议》,医圣公司向神码公司预付该增强资金,神码公司有权收取医圣公司支付的增强资金,因此,医圣公司基于《补充协议》主张退还该增强资金的义务主体必然是神码公司。神码公司主张其不是退还增强资金的主体,法院认为缺乏依据。
《补充协议》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净值在1元以上,医圣公司支付的增强资金可以按照比例逐步退出。现有证据表明,在基金存续期间,存在净值1元以上的情况,因此,医圣公司有权向神码公司主张退还增强资金,医圣公司对此提交了相应的计算表,并对该表所列的内容以及计算方式进行了解释说明,神码公司认可该计算方式以及表中内容的解释,故法院对医圣公司主张退还的增强资金数额不持异议。
重点二:证据收集
获取新的证据是第二轮诉讼的关键。团队律师认真研究案件,初步形成第二轮诉讼的思路,涉案基金到期已经多年,如何确定基金净值有过1元以上的情况呢?证据在哪?成为团队律师思考的重点,经过团队律师努力终于收集到相应证据,且证据显示基金存续期间有4次净值在1元以上,之后团队律师加班整理,统计、列表,计算应返还的增强资金数额。
重点三:公司担保
本案《补充协议》约定首华公司作为神码公司的关联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神马公司因故未能执行本协议,其责任和义务由首华公司代为执行。法院确认首华公司为神码公司在《补充协议》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首华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就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事项作出了股东会决议,故首华公司担保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公司对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担保相对人承担对决议进行了必要审查的举证责任。
重点四:一事不二理
本次起诉要求返还增强资金与第一次起诉要求返还增强资金是一事吗?属于一事二理范畴吗?
本次诉讼过程中,神码公司提出2013年为起点的诉讼,医圣公司已经主张过返还增强资金,但生效判决已经驳回其该项主张,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二理原则,本案不应就相同诉讼请求再次处理。
法院认为,一是前案与本案增强资金的金额、计算方式不相同;二是前案主张系基于合同解除后的资金返还问题,因为不具备解除条件而驳回医圣公司的诉请,并未在前案中处理合同履行的诉请问题。也即,本案中关于返还增强资金的诉请不存在一事不二理情形。
重点五:诉讼时效
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神码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期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7月29日,应当以该支付日期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认为本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医圣公司于2013年即起诉神码公司、首华公司,请求法院解除案涉合同,但经过两轮诉讼后,法院驳回了医圣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相关判决于2016年12月16生效后,医圣公司又基于合同有效的路径,请求神码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可知,医圣公司一直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