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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 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一)

劳动关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劳动法第2条):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是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种是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此外,社会团体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管理,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也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2、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不属于劳动者范围的主体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或称农民工)仍受《劳动法》的保护。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具体详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出台)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

详见《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四、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

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 9 9 9〕8号)(节录)》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

(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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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春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


主要致力于公司法诉讼及非诉业务、劳动争议纠纷解决。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金融学本科。拥有金融与法律双专业背景,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研究方向为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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