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奈儿(002875.SZ):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2022 年 11 月期间,公司在多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抗病毒抗菌面料有关情况。经查,在上述事项中,公司未客观、完整反映抗病毒抗菌面 料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量产时间以及抗病毒抗菌面料的抗菌效果,未充分提示该项目在实现量产、专利申请和抗病毒抗菌效果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2、三力士(002224.SZ):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22年12月2日,三力士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他更正的 公告》显示,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 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子公司浙江台州集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 设备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2022 年半年报和 2022 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 2,298.66万元、1,108.14万元、4,808.85万元和 9,144.35万元。

3、宋城演艺(300144.SZ):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的规定;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董事会秘书侯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4、金龙机电(300032.SZ):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金龙机电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事项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包括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对外投资未遵循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关规定,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黄磊对公司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东方园林(002310.SZ):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因内部管理及往来账务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何巧女、唐凯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度占用金额为 12,505 万元。截至 2022 年 4 月,扣除公司应付何巧女、唐凯股利 6,840.02 万元后剩余占用金额 4,813.61 万元。
二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对于部分 PPP 项目,公司参与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 委派董事,公司将对该类项目公司的出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依据不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