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华生物(300841.SZ):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
蔡勇作为持有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或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康华生物股份 92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不含康华生物回 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的1.03%,但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延迟至2022年5月27日通知公司,公司于 2022 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 1%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
2、弘讯科技(603015.SH):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Red Factor Limited 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帮帮忙贸易有限公司为 Red Factor Limited 的一致行动人,熊钰麟为弘讯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兼 Red Factor Limited 董事长,周珊珊为弘讯科技实际控制人兼 Red Factor Limited 董事。 2015年9月9日至 2022年6月30日期间,Red Factor Limited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帮帮忙贸易有限公司因主动减持、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合计持股比例由 59.97%减至 53.71%,累计净减少比例为 6.26%。其中,至 2021 年 9 月 8 日,Red Factor Limited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弘讯科技股票比例达到 5.02%。上述事 项发生后,你们未及时履行编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义务且未停止减持弘 讯科技股票,在 2021 年 9 月 10 日至 2022 到 6 月 30 日期间,仍继续减持 1.24% 比例的弘讯科技股票。直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Red Factor Limited 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Red Factor Limited 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帮帮忙贸易有限公司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新凤鸣(603225.SH):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公司存在窗口期回购公司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回购公司股票 412,000 股,成交金额为 4,351,957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杭萧钢构(600477.SH):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覃波担任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配偶毛红卫于 2021年10月 26日至 2022 年6月22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53,100 股,成交金额 610,092 元,累计卖出 180,100 股,成交金额 735,610 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山西焦化(600740.SH):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因前期对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 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 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期间分别调增投资收益 1.33 亿元、1.94 亿元、5.82 亿元。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2021 年第一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