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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诺律所||知产文娱周刊(6月13日-6月19日)


一、新法速递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该《规定》中新增了“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等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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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聚焦 

1、某网站未获授权转载文章,法院:侵犯原文章插图作者权利!


一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案涉文章中含有摄影作品,而后摄影作品作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在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的图片虽是文章配图,但在文字和图片可以相分离的情况下,应单独考察其独创性,即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涉案摄影作品的取图画面、取图角度、画面亮度、局部光彩等都凝聚了摄影者创造性的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叶某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构成侵权。


由于被诉公司转载案外人的文章,注明了文章来源,涉案摄影作品并非其自行添加,就一般公众的识别习惯而言,亦难以识别图片系文章作者自行拍摄或从其他网站下载所附的事实,故综合认定甲公司转载文章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传播主观过错程度不高,且甲公司已停止侵害行为,故对于叶某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金额,因叶某的实际损失和甲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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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艺术欣赏而使用已公开的演员剧照 法院:不侵犯肖像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王某某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系演员和模特,曾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被告某文化公司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发现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原告在某影视剧中的肖像照片2张,文章阅读量243,该文章末尾附有涉案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以艺术欣赏和评论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微信公众号)使用原告已经公开的影视肖像,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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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傍“五常大米”法院: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一起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中攀附“五常大米”品牌侵权案件。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网店所经营的大米商品并非五常大米,但其中一件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题中却使用了“五常”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大米商品为五常大米,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其余三件商品标题中使用“不低于五常大米”等字样,消费者能够理解标题的意思是该大米品质不低于五常大米,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消费者在平台内以“五常”为关键词搜索时所出现的商品链接中包含上述商品,客观上会导致原本打算购买五常大米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网店的商品,从而抢夺了五常大米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网店在其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五常”字样亦反映其存在攀附“五常”相关商标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判决网店所属某商务公司赔偿五常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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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动态 

1、贾乃亮、李小璐共同参股公司因偷逃税款被罚约17万元


6月16日下午,新增一条最新处罚公告,清晰显示一家名为“杭州万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例,遭杭州当地税务局开具一张约17.26万元人民币的罚单,查询被罚企业杭州万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构造图,贾乃亮、李小璐均持有公司股份。


据悉,涉及企业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对于税务处罚表示深刻反省并已及时缴纳款项,“贾乃亮从未参与公司的运营工作,本次事件与贾乃亮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贾乃亮发微博回应称,尽量远离投资,深刻反省。(来源: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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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被处罚并追缴1.08亿元

 

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发布消息。经查,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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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晓彤起诉化妆品公司侵权获赔40万元


近日,关晓彤与苏州科帆化妆品有限公司、苏州长晟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文书显示,二被告生产、出品的“轻迎”品牌的洗脸巾,未经授权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关晓彤肖像及姓名为其产品做商业代言广告,严重损害了原告代言利益和代言形象。被告辩称,事先花费10万从盛世公司取得在线下使用含主演原告的电影《无极》宣传图片的授权,案涉照片有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盛世公司获得过关晓彤的相关授权,且案涉产品设计的关晓彤肖像也与电影《无极》无关,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难以采纳。最终,法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40万元。(来源: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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