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开放了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的路径,对专利权属也做了法律规定,但是涉及到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发放、兼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现实而且复杂的问题,依然需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单位三方进行明确,有赖于三方的意思自治。
上市公司中如果股东、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教职工兼职,监管机构往往会对兼职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情况比较关注,甚至发询问函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解释、整改。
典型案例一:上海瀚讯(300762)在上市时,监管部门就发函要求披露卜智勇、琚诚等 6 人分别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与发行人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领薪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独立性。
上海瀚讯采取的措施是,由上海瀚讯、兼职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上海微系统所签署《三方工作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兼职人员作为微系统所在职人员,在上海瀚讯任职。除微系统所为其保留发放基本工资外,上海瀚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为其发放绩效津贴,微系统所和上海瀚讯分别负责代缴各自发放部分的个税。
此外,微系统所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科研人员投资上海瀚讯及在上海瀚讯任职的行为符合中科院及微系统所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离岗创业,未违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关于保留人事关系不超过 3 年的原则性规定。卜智勇等科研人员在上海瀚讯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规定的要求。
典型案例二:国瓷材料(300285)重组时,监管部门提到:“司文捷持有标的公司 16.51%股权,担任标的公司首席科学家职务,同时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请你公司补充说明:(1)司文捷通过何种方式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合规性;(2)司文捷是否与清华大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等是否存在瑕疵及纠纷。”
国瓷材料采取的措施是,请求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针对司文捷投资及兼职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司文捷在学院任教期间,不属于本校的中层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亦未担任本校其他行政职务;司文捷在学院工作期间工作尽职,完成了学院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历年考核均合格。
2009年12月9日深圳市爱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创有限”)与清华大学材料系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为协助建立爱尔创生物材料研发中心,清华大学委派兼职研究人员,前往委托方研发中心工作,包括委派司文捷副教授任研发中心首席科学家。司文捷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或学院相关规定利用清华大学或学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深圳爱尔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谋求利益行为。”
典型案例三: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理工导航”)于2022年2月申请科创板上市,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人在北京理工大学任职,2人已离岗创业。针对监管机构问询的兼职以及离岗创业情况,北京理工大学分别出具了《北京理工大学关于汪渤等7人投资、兼职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对在公司的兼职、任职和投资情形予以确认;以及出具《北京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协议》,对离岗创业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计划作出承诺。
典型案例四:寒武纪(688256)2020年申请科创板上市时,报告期内尚有27名中科院计算所智能处理器中心员工在发行人处兼职,主要在公司担任工程师,从事研发相关工作。
对此,中科院计算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上述科技人员在寒武纪兼职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科院的相关规定。此外,就中科院计算所在职人员在寒武纪或其下属公司处兼职事项,该等兼职人员均与中科院计算所签订《计算所工作人员兼职协议》,并对该等人员的兼职单位以及该等人员兼职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因此,基于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本所律师总结出如下合规方案:
(一)方案一——三方协议
即: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研人员、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二)方案二——两方协议+情况说明
1、由科研人员与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署《专家顾问聘用协议》,针对兼职期间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智力成果(以下统称为:工作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如下约定:
科研人员(乙方)同意,科研人员在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甲方)兼职担任科学顾问期间,专为甲方提供的产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划、工程化实施方案等工作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工作成果,用于申请权利保护和生产经营;乙方将尽可能的为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由甲方自行办理、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或者,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与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针对项目合作、人员兼职、工作成员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如下约定:
(1)针对人员兼职:院所安排科研人员、知名教授等到乙方兼职并提供技术支持。
(2)针对知识产权:本协议签署时,各方己有的知识产权归各方所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产 品、专利、科技支持、知识产权等所有的研究成果、研究技术归双方共同所有。
2、由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针对科研人员对外兼职行为:
a.兼职的科研人员不属于高校院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不属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兼职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导向;
b.兼职的科研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已经本单位同意并履行了本单位相关的审批、备案程序。
c.科研人员于在外兼职期间遵守本单位关于人事管理、在职人员在外兼职及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2)针对工作成果归属问题:
本单位确认,科研人员在兼职期间的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其在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专利争议或纠纷。不存在利用本单位/中科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兼职企业/创业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谋求利益行为。也不存在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