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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诺律所||知产文娱周刊(5月2日-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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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1、文旅部发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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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聚焦

1、三运营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2、为抖音账号买卖提供居间服务 被判赔150万元


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十大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侵权


5、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案判了


6、众筹电影未能如期上映 投资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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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北京:不再受理学前线上培训教育APP备案申请


3、快手发布公告:直播机构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4、B站开展“尊重”专项整治:“地狱笑话”类视频将被下架


5、使用优惠券购票比不使用价格还高,万达电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6、彭昱畅及其代言咖啡公司被起诉,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7、彭于晏起诉健身公司侵权胜诉,被告需赔偿约31.3万


8、张亮声明已针对诽谤天天的言论起诉


9、迪丽热巴起诉原始黄金奶粉关联公司,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0、王一博起诉网店侵权案6月开庭,被告公司已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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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1、文旅部发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5月9日,文旅部发布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5月18日。

 

其中,在行业标准的制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禁止在行业标准中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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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5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其中包括: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4)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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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1、三运营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涉案平台上782条被诉侵权短视频的在线传播已对权利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侵害两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用户大量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的情形,但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程度,未能有效制止侵权。


(2)三被告不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还同时提供算法推送服务,造成涉案侵权短视频大量传播,相关算法推送服务在其中发挥了明显的助推作用,其也因此获取了更多的流量等竞争优势。

 

因此,三被告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原告持续发出侵权通知,但三被告却怠于施以必要注意,助推了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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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抖音账号买卖提供居间服务 被判赔150万元


近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软件著作权人和产品运营商)诉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通过在线诉讼的方式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海爪传媒利用关联网站“海爪网”为微播视界平台下“抖音”账号买卖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场所、进行交易担保、账号估值和居间服务,并按照实际成交金额比例收取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爪传媒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未经微播视界书面同意账号不得进行转让或售卖等运营方的管理规范,对微播视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海爪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视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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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十大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8日,上海普陀法院召开线上发布会,对上海普陀法院近三年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介绍了白皮书的基本情况,并发布《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及十大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包含:视频平台侵害“东方110”节目信网权案、熊猫直播间收入分成纠纷案、“剧本杀”诉前禁令案、网络游戏维权顶格判赔案等在内。通过发布此类具有典型风险性和裁判结果示范性的案例,为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风控管理提供参考。(来源: 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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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侵权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类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厘清了“淘宝客推广模式”下的“淘宝客”、电商卖家、网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探索界定新型推广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和边界。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从网络上转载涉案视频后发布于自己的网购平台账号,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用以推广赚取佣金,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中某公司与刘某就涉案商品链接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中某公司并不知道刘某将其商品链接添加至侵权视频进行推广,与侵权人刘某没有意思联络;发布侵权视频未经过中某公司同意或协助,水木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某公司参与或帮助刘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因此中某公司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参与或帮助刘某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网购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及商户入驻之前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并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核查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不存在,故网购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及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刘某赔偿水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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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案判了


5月1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该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宿迁中院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场所的名称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符合实质要素作为判断标准。实质要素有三个,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本身的营利性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某酒店的营利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不言自明。从其提供的配备设施、消费需求和收费模式等综合判断,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但实质上更偏重于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故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某酒店有义务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但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长期通宵上网损害身体健康,长期沉迷网络影响其正常学习,甚至产生厌学情绪。网络世界信息量大、内容复杂,其中大量的负面信息容易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某酒店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权益。(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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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众筹电影未能如期上映 投资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陈某听说电影行业投资率高,于是投资了某文化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相关电影出品合同,投资16万元享受该电影0.1%的收益,但电影拍摄后一直未能如期上映。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16万元。日前,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履行了支付投资款的义务,文化公司应当电影在制作完成后10个月内进行公映,案涉电影已于2020年6月拍摄制作完成,但至今未能公映,陈某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收益,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影尚未公映有合理事由,文化公司的行为视为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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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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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不再受理学前线上培训教育APP备案申请


4月27日,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教育移动应用所提供的内容不得有消极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出现游戏链接和广告等。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授权,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通知》还提出,不再受理学前线上培训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申请,已备案的予以撤销。(来源: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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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快手发布公告:直播机构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5月11日,快手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直播机构运营管理行为的公告》称,直播机构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所有内容制作环节严控未成年人参与,涉未成年人内容建立专审机制。公告还指出,直播机构应杜绝诱导未成年人消费,配合平台建立涉未成年人打赏退还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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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站开展“尊重”专项整治:“地狱笑话”类视频将被下架


5月11日,哔哩哔哩社区小管家发布了关于社区“尊重”专项治理公告。小管家称:近期,平台发现拿他人病痛甚至死亡遭遇取乐的现象正在社区蔓延,这类内容被冠之以“地狱笑话”为名在社区内传播。平台认为认为这种解构严肃话题,把玩笑的快乐当做挡箭牌,实际上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从不尊重中获得违背传统道德约束的快乐。


针对社区内利用他人死亡、病痛或伤残等悲惨遭遇,来博取他人眼球和吸引流量的“地狱笑话”,和挑拨人群对立、立场先行、发表歧视仇恨言论的部分互动及内容,B站近期将在社区内展开 “尊重”专项治理。(来源:站长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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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优惠券购票比不使用价格还高,万达电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该则信息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万达电影手机APP上使用 “权益券”购买电影票时:一方面 “权益券”和其它“优惠券”混用;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部分电影票时,使用“权益券”时比不使用的费用还高。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万达电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相关规定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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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昱畅及其代言咖啡公司被起诉,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近日,据天眼查APP显示,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原告罗某某,被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及彭昱畅,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为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对此,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由于受上海疫情封控影响,无法进入办公场所办公,迄今为止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传票和起诉材料,因此现阶段尚无法就相关诉讼情况做出解释和评论。(来源: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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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彭于晏起诉健身公司侵权胜诉,被告需赔偿约31.3万


近日,据企查查显示,演员彭于晏与广州易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健公司)、乐途(广州)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途公司)、青岛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下称零距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的肖像、声音的侵权,法院判决彭于晏胜诉,易健公司、乐途公司和零距离公司向彭于晏出具道歉信,并赔偿彭于晏各项损失约31.3万元。

 

该案件具体事由为:2021年,易健公司和乐途公司在其销售的智能运动手表外包装使用彭于晏的肖像、姓名,并附有“助力怦怦健身品牌推广”信息。且公司员工通过其个人微信账号发布多条朋友圈宣传怦怦智能手表与健身品牌合作,配图可见彭于晏肖像、姓名印于产品外包装、海报。而青岛零距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零距离健身”发布的文章内容中使用了彭于晏肖像照用作健身运动手表品牌推广。(来源: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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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亮声明已针对诽谤天天的言论起诉


15日晚,@张亮工作室 发律师声明,称近期有关张天天学校生活的不实信息持续发酵,甚至有别有用心者传播虚假截图来引流,此行为已给天天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已起诉相关侵权主体。工作室还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望广大网友不信谣,不传谣,拒绝网暴。(来源: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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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迪丽热巴起诉原始黄金奶粉关联公司,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近日,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与广州亿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案件于5月18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

 

2021年7月以来,迪丽热巴与该公司存在多个开庭公告信息。据悉,广州亿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始黄金奶粉关联公司。其网站显示,陈建斌代言“原始黄金”驼奶粉。(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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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一博起诉网店侵权案6月开庭,被告公司已注销备案


王一博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杭州凡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号(2022)浙0192民初3310号,案件将于6月21日开庭。企查查显示,该公司已注销备案,公告期为2022年3月9日-2022年4月22日。(来源:网易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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