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富豪阶层收税,是全世界的一个大难题,在欧美发达国家,富豪阶层避税花样层出不穷,对富豪课税这一“猫鼠游戏”可以说贯穿了人类经济史。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 10 月 16 日《求是》发表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中指出:“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坚决打击偷税漏 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薇娅此次因为偷逃税被罚 13.41 亿元,足以证明,党中央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 距,打击偷税漏税的坚定决心。这次的事件,我们认为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并解析:
过去许多明星通过在诸如霍尔果斯等国内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完成节税,具体来讲: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为 纳税义务人,适用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表面看上去并没有所谓的税收优惠,但实际上,由于大多数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 税务部门无法核算其成本与利润,因此,税务部门往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设置个 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简言之,在这种方式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许多个人独资企业就看到了这里的漏洞,开始虚构业务,做假合同,假流水,增加成本,降低收入总额,或者将原本是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同时,某些胆大的地方政府也看到了这里的漏洞,为了招商引资、扩大税源,采取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政策,成为税收优惠地区,与明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 拍即合。
但是,范冰冰事件、郑爽事件以及薇娅事件均表明,上述避税手段实际上损害 的是中央的税收,进一步损害的是全国人民的利益,在强监管态势下,已经彻底失效。
这里我需要再强调一下:薇娅所谓的税收筹划,之所以违法,核心在于有虚构业务、隐匿所得、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 任公司等只是实时避税的载体工具,不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消亡。
但是,明星主播们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红线意识了,毕竟薇娅赚的钱比许多明星还要多很多,依然翻车,你就能确保雇的税收筹划团队比薇娅的专业吗?税收筹划团队们也应当注意,切莫以筹划为名,行逃税之实,坑了客户。
这次之所以能够发现薇娅等一批明星、主播的偷逃税行为,也得益于日益完备 的税收大数据管控系统。据悉,金税四期新纳入非税业务,实现了多维度更全面的 管控,打通了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与税务稽核通道。
春江水暖鸭先知,明星们往往是对税收稽核最为敏感的群体之一。上半年在郑 爽出事之后,就有许多艺人纷纷注销工作室与关联公司。
在薇娅出事之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税务机关发文,要求明星艺人、 网络主播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自查补税,又有许多明星悄然退出、注销多家公司, 认为退出、注销以后被“秋后算账”的可能性就比较低了。
(汪峰、章子怡夫妇和黄怡(海清)退出新影佳映(新沂)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行列)
(张国立,冯小刚,华谊王中军、王中磊兄弟退出了深圳凯华联谊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行列)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2 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3年或者5年追征期限的限制。可见,对于偷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责。
因此,对于明星艺人来说,老老实实缴税,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出现“全网封 杀”的情况后,连最后的“饭碗”也会保不住。
上文提到,金税四期的应用,使得非法避税无所遁形。而空壳公司就是重点稽核对象。空壳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空壳公司并没有定义。一般而 言,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但并无真实资产、无经营场地、无合法经营活动、无必要经营资质和人员的企业。这类企业是虚构业务、隐匿收入的高发主体, 也很容易暴露税收风险。
依法纳税的前提是需要依法计算应纳税额,就需要保证业务和交易的真实性,防止再出现“阴阳合同”等虚构的情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完成证据链条,确保有依据,经得起检查。
擅长领域
公司法、私募基金、文化传媒、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教育背景
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宪法行政法方向
职业经历
张剑豪律师执业多年以来,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湄洲湾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等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投融资业务,曾负责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战略投资中科院某所高档光刻胶项目,全面负责项目谈判,尽职调查,上市规划,核心法律文件起草、谈判、落地。曾为多个初创企业负责投融资事项并顺利完成千万级别融资事宜。
张剑豪律师熟悉股权激励事宜,曾负责大型企业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宝石花同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日光域(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事宜,以及初创企业北京我爱索菲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越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分配、股权激励事宜,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张剑豪律师担任中央财经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的高级研究员。曾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董新义副教授共同负责“资产管理产品销售规则统一化构建研究”课题研究,入选中国法学部年级法学研究课题。在《荔枝微课》上开设法律专栏,作为主讲公司法相关课程,多次被推送首页,累计听课人数达到数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