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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简讯】智慧文娱团队代理的不要音乐公司与知名艺人陈雪凝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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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业绩】


2021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雪凝的诉讼请求。至此,深圳市不要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在徐智省律师的代理下,与艺人陈雪凝的两起纠纷,最终均实现了胜诉翻盘。


【案情简介】


00后音乐人陈雪凝15岁时开始音乐创作,2018年4月在网易云音乐发布第一张个人录音室专辑《拾陆》,2019年2月发布的《你的酒馆对我打了烊》以及《绿色》两首歌火爆全网。


2019年3月29日,不要音乐公司作为甲方,陈雪凝作为乙方,共同签订《音乐人经纪合同》,签约时,陈雪凝已满17岁零7个月。主要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提供音乐制作、演艺经纪等服务。乙方签字盖章处有陈雪凝的签字,乙方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处为空白。


但是,双方签约7天之后,陈雪凝方就发来了通知函,单方宣布合约无效,双方商议无果,陈雪凝及其母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且未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为由,要求确认《音乐人经纪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陈雪凝,但是二审最终败诉。


随后,陈雪凝方改变了诉讼策略,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双方失去信任基础丧失了合作基础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署的《词曲代理合同》。虽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但同样二审最终败诉。


【裁判要旨】


【确认经纪合同效力纠纷案】


陈雪凝在与不要音乐公司签约时从事音乐行业已有两年,其对音乐行业已有基本的认知。即使陈雪凝与不要音乐公司签订的《音乐人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多项权利和义务专业性强,陈雪凝并未举证表明其系受到误导而签订了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合同。相反,不要音乐公司的举证能够说明陈雪凝已满十六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雪凝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中的“各方”应理解为不要音乐公司和陈雪凝,法定监护人是否签字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撤销合同纠纷案】


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为:


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例如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当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在陈雪凝未能举证表明其系受到误导而签订了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合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判决书全文:


原《民法总则》(现《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概言之,16周岁以上的,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艺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签署的经纪合同,并非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审法院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那么需要承担证明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法定情形的举证责任。


而现实中,许多16周岁以上未成年艺人往往比较早熟,对行业有基本的认知,也早早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获取了远高于常人的收入来源,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往往会认定未成年艺人具有足够的辨识能力与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其作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就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去履行。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出现类似的纠纷,律师在此建议:

针对经纪公司:

(1)如果基于商业考虑,与未成年艺人签署合同,那么需要明确合同的期限、类型(全约还是专项?)并尽量要求艺人的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2)演艺经纪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同时由于期限较长(国内一般为5-10年)非常需要依赖双方的信任关系履行,因此,经纪公司也应当注意在合同中设置针对未成年艺人的教育、身心健康、人身安全保护等特殊性条款,保障未成年艺人的顺利成长,保障双方的合作能够长久、稳固。


针对未成年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签约时要谨慎,注意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合同的期限、类型(全约还是专项?)、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确认是否存在巨额违约金)等等。


(2)慎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撤销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合同撤销、无效的认定往往非常慎重,如果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则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如果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适当从合同履行方面寻找经纪公司的漏洞与违约。


(3)慎重使用任意撤销权,近几年的司法实践,逐渐达成了一项共识: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委托合同(参考: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诉林更新委托合同纠纷案),因此,如果艺人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反而容易产生违约风险。


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文娱行业由于其特殊的职业特性和高额的收入水平,有较多未成年民事主体参与其中,经常涉及到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问题,本案对同类法律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和示范意义,对于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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