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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俊华(合伙人)于俊华 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业务领域 公司综合类业务、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执业经历 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绩 代理朱淑芹、郝文明诉常青物权纠纷二审,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接受二审代理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调取有关案件的全部材料,制定办案思路,组织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方面着手,最终三中院全部采信我方观点,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有锋诉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双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我方为被告张晓双的一审代理人,基本案情为原、被告张为朋友关系,张驾驶车辆出行原告搭乘,车辆与井盖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路政认为是我方被告原因,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为驾驶员责任,我方认为责任在被告路政公司,其观点基本概括为:车辆合格、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因为缺陷井盖导致的,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有采取防护和安全警告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其举证责任应当由路政承担 ,如果证据不足应当由路政承担。最终法院采取我方观点,判定被告路政承担原告的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