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威诺动态 >> 最高检抗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采纳律师代理意见
详细内容

最高检抗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采纳律师代理意见

2021年9月11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威诺律所”)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做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字2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没有支持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的抗诉意见,采纳了威诺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维持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这件历经5年的案件,对威诺律所的当事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实业”)来说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图片1.png


2016年夏天,中林实业的董事长谭某一行几人,匆匆忙忙地从辽宁阜新来到位于北京市商业核心区国贸附近的威诺律所北京总部,约见了该所主任杨兆全先生。他们急切地说,他们单位中林实业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以下简称“辽工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抗诉,最高法院已经做出(2016)最高法民抗71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希望威诺律所派出最强有力律师代理本案。杨兆全主任与谭某一行认真分析了案情。后,威诺律所十分重视,当即决定,急当事人所急,针对本案系最高检察抗诉,最高法提审案件,决定派出本所最强律师团队阵容为中林实业提供法律服务。经过与当事人协商组成了以主任杨兆全带队,由本所最资深律师王大红、杨宝胜组成的该案律师服务团队,王大红律师亲自出庭代理。


图片2.png

杨兆全主任(前右)

杨宝胜律师(前左)、王大红律师(后)


威诺律所该案律师服务团队组成后,针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对方意见及证据等,立即投入到案件的材料整理、案情分析及研究工作中,针对已有的一人多高的几十本卷宗材料,经过两个多月夜以继日的奋战,律师团队经过整理、分析、甄别、研究等,抓住核心,精简材料,整理出了新的证据及核心问题等,制定了代理策略及方案,并及时整理出了代理意见。


最高检抗诉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本案受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再审认定中林实业没有违约缺乏证据证明;2、再审判决质疑《承包经营合同》并要求辽工大直接向中林物业支付学生住宿费,缺乏证据证明。(三)再审判决认定辽工大起诉要求中林实业偿还3600万元借款是拒绝认可《承包经营合同》,因而中林实业有权要求辽工大重复支付学生宿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再审判决结果显失公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辽工大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威诺律师该案法律服务团队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第一,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程序合法,本案不存在受理程序违法问题。最高检关于该条抗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检明显将股东会的行为与公司行为混为一谈。第二,关于中林实业与辽工大双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中林实业没有任何违约,中林实业的住宿费收费权没有转移。最高检认为中林实业违约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第三、本案实质是中林物业与辽工大串通将辽工大本该支付给中林实业的住宿费私自支付给中林物业,严重损害中林实业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


本案经过最高院的两次开庭,威诺律师团经过精心准备,对辽工大在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向最高法院出具了书面质证意见。同时,向最高院提交了五组证据及书面代理意见。


图片3.png

出庭律师王大红


最高法院经过5年的审理,最终认为,一、中林物业、中林贸易以中林实业名义向法院递交的撤诉申请不符合撤诉条件。中林实业以自己名义起诉加盖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有签名,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中林实业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不具备以其名义行使中林实业诉讼权利的主体资格,其撤诉没有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当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中林实业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二、涉案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尚不能证明学生公寓收费权及相关债务一并转移。三、关于中林实业是否违约问题。辽工大提出住宿费计算标准问题,因公寓已实际使用,无需进一步查明。本案因辽工大未就中林实业的其他违约行为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原审没有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辽工大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


历经5年,北京威诺律师团,终于再次在最高检抗诉案件中获得胜利。中林实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得到结果后兴奋不已,深情地说:谢谢了!董事长现兼任法定代表人覃某也说:公平正义虽然来的迟了点,但却没有缺席。北京威诺律师团队以自己的专业、敬业,在自己的努力下,没有辜负当事人重托,为本案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图片4.png

威诺律师团队部分律师

新闻中心

威诺服务号威诺律师

关注威诺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平台,获取优质法律服务。

威诺订阅号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欢迎订阅最新最热的法律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B座7层

电 话:400-992-8200 010-64983886

E-mail: vlaw366@126.com

网 址:http://www.vlawht.com

乘车路线:

1.乘地铁十号线金台夕照站D口出向南走300米到光华桥,再向西走400米即到。                 

2.乘地铁一号线国贸站A口出向西走100米,到路口再向北走650米即到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309号-3 copyright 2021 BEIJING VLAW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电话直呼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4009928200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北京跨界鱼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