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方和对方签订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我们约定好分期支付,中间我方有一次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转款,对方立即要求解除我们的合同,但是我方不同意,又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后面的款项,现在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能解除吗?
答案:很难解除,一般这种情况是不能解除合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分期付款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因为《合同法》第167条主要是针对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的合同解除权,而股权买卖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因此不能简单代入适用。
同类案件:
曾有一个相似的案例,原告汤某与被告周某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某。由于周某第二期延迟付款,汤某发送给周某《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然而周某继续按照协议完成了支付。后汤某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协议》有效。本案四川省高院二审判决确认周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行为无效;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引(2015)民申字第2532号民事裁定;(2014)川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