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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之户口迁移

   近年来,随着房价快速上涨、户籍管理政策变化以及教育资源不均衡导致的学区间房价差异,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为户口迁移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户口迁移小则影响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办理的问题,如果是地产的话,则能影响到子女的问题。所以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后,不仅要重视过户手续,更要重视户口迁移问题。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个我所承接的房产案例,主要是针对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户口问题。
 
  2006年7月16日,康某购买宫某名下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为公房),之后变更了承租人,通过公转私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康某名下。宫某一家的户口均在该房屋内,但双方关于户口迁出的具体时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
 
  2017年3月6日,康某将该房屋卖给了闫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户口违约的具体条款,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康某一家的户口并没有落在该房屋内,是在闫某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时才发现宫某一家户口仍然在该房屋内,并未迁出。之后康某就与宫某取得联系,要求其赶紧将户口迁出,不然会给自己造成失,对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宫某坚决不迁出。
 
  万般无奈之下,康某于2017年7月3日将宫某告上法庭,要求宫某承担违约金以及相关的损失20余万元,但因为合同中关于具体的户口迁出日期未作明确的约定,且康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提前通知了宫某,要求其迁出户口,所以法院驳回了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8月7日,闫某将康某告上法庭,要求康某承担违约金20余万元,因为闫某与康某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的户口迁出日期,康某届期未迁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令康某向闫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审上诉期间,康某找到我们威诺律所,律所安排徐良久律师代理。徐律师在跟康某充分讨论案情后,确定将两个案子均提起上诉。康某上诉闫某的案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康某上诉宫某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康某向法院起诉前,已经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告知宫某迁户口,对方置若罔闻,至迟也应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知晓了户口迁出义务,距现在开庭已4个月有余,足以构成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宫某仍未迁出,导致康某损失10万元,现在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宫某向康某支付赔偿金10万元,当事人康某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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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意户口的问题,它牵涉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是购房后才发现“户口”出现问题,一般会很难处理,关键还是需要“防患于未然”。
 
  1、调查二手房中原有户口的情况,并询问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等相关规定。买方可亲自到派出所了解房屋的户籍状况;
 
  2、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好有关户口迁移的条款,明确约定原产权人户口迁出的时间以及未按时迁移应负的违约责任;
 
  3、为保证卖方履行合同或在卖方违约时得到保障,买方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待业主将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移后再支付该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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